“双减”曝光台|又三家机构违规,责令整改!

作者:时间:2021-12-27点击数:

近日,思明区教育局对辖区内正大方圆家政服务部、艾尔教育培训中心、快乐享学课外培训中心等3家校外培训机构进行突击检查。

三家校外机构被责令整改

经现场检查,位于屿后南里215号的正大方圆家政服务部,位于松柏路102号01—2B单元的艾尔教育培训中心,位于湖滨北路243—1号2楼的快乐享学课外培训中心等3家机构,不同程度存在开展学龄前儿童英语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培训学习辅导、违规聘请外教、未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违规发布招生广告宣传、冠名不一致等违规行为。

现场,检查人员采集相关证据,责令机构立即整改,并约谈机构负责人,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督促就违规事项作出相应整改措施。后续,思明区教育局及相关部门、辖区街道将会密切跟踪整改落实情况。

下一步,思明区教育局将持续会同有关部门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督实查,对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在职中小学教师违规开展有偿补课,原机构教师在居民楼、酒店等非登记场所开展“一对一”“一对多”等学科类培训,证照不全的机构或个人以“住家教师”“众筹私教”等名义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在科技、体育、文化艺术等非学科类培训中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等违反相关规定的隐形变异学科类培训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进一步巩固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成果,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培训负担,确保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治理取得实效。

这九条红线不能触犯

为了不断规范思明区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根据国家“双减”政策以及相关要求,思明区教育局再次郑重提醒校外培训机构务必熟知熟记,认真遵守以下要求。

一、办学资质

严禁未取得办学许可证开展学科类培训。

严禁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开展培训。

严禁未经批准变更培训地址和场所。

严禁未经批准设立培训机构分支机构或培训点。

严禁与中小学校联合办学。

二、培训时间

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

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

线下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线上直播类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1:00。

三、培训对象

不得开展面向学龄前儿童的线上培训。

严禁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班、思维训练班等名义面向学龄前儿童开展线下学科类(含外语)培训。

四、教师聘用

严禁聘用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从事学科类培训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教师资格,并将教师资格信息在培训机构场所及网站显著位置公布。

严禁培训机构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或高薪挖抢学校教师。

严禁聘请在境外的外籍人员开展培训活动,聘请在境内的外籍人员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五、培训内容

严禁超标超前培训。

严禁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从事学科类培训。

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

严禁提供境外教育课程。

严禁以游学、研学、夏令营、思维素养、国学素养等名义,或者在科技、体育、文化艺术等非学科类培训中,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

严禁以咨询、文化传播、“家政服务”“住家教师”“众筹私教”等名义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

六、培训收费

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

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

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

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学员索票,发票内容不得填开与实际培训不符的内容。

七、资金管理

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得上市融资,严禁资本化运作。

上市公司不得通过股票市场融资投资学科类培训机构或通过发行股份或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学科类培训机构资产。

外资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受托经营、加盟连锁、利用可变利益实体等方式控股或参股学科类培训机构。

八、广告宣传

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商业广告活动。

不得利用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变相发布广告。

不得在主流媒体、新媒体、公共场所、居民区各类广告牌和网络平台刊登、播发校外培训广告。

九、其他要求

全面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不得泄露家长和学生个人信息。

严禁组织异地培训,在居民楼、酒店、咖啡厅等场所,化整为零在登记场所之外开展“一对一”“一对多”等学科类培训。

严禁通过“直播变录播”等方式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